日前,一名車主多次將車輛停在某國有公司經授權建設、運營、管理的道路停車泊位上,但駛離車位后都未及時繳費,經該公司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。該公司遂以車主不繳納占道資源費為由,將車主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泊車公司在路段設有停車收費標價牌,并按照《福州市物價局關于重新制定市區(qū)道路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的通知》公布明確的收費標準。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的行為,應視為愿意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接受服務。泊車公司已履行提供停車位的服務義務,要求車主支付停車費用屬于權利行使范疇,判決該車主全額支付欠付的占道資源費。
據(jù)介紹,本案中,車主不按照規(guī)定支付占道資源費,經過多次催告仍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,公司有權依照法律規(guī)定訴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占道資源費,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案例點睛
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